---本期導覽: 1.基本案情 2.罪名定義 3.量刑標準 4.法院審判 一、基本案情杏林外服中心(國有事業(yè)單位)開發(fā)的杏林區(qū)前場工業(yè)小區(qū)需要將鷹廈鐵路K672段的鐵路路堤加寬,修建雨污水管道和排水側溝。杏林外服中心在與承建方廈鐵公司洽談業(yè)務過程中,被 告人黃某某指派該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陳某以為本單位職工謀福利為理由,向對方提出要“讓利款”作為本單位小金庫的收入。同年10月路堤加寬工程合同簽訂后,被告人黃某某、陳某與廈鐵公司商定“讓利款”按工程總造價10%左右的比例支付。 三年后,杏林外服中心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廈鐵公司后,黃某某再次指派陳某向廈鐵公司催要“讓利款”。廈鐵公司遂在其后的兩年時間里先后三次向杏林外服中心支付“讓利款”共計人民幣19萬元。陳某取款后,按照黃某某的旨意,將此款存入其保管的單位小金庫,用于單位應酬等開支。此外,被告人陳某還利用其保管單位私設的小金庫的職務之便,采取復印、涂改已報銷的單據的手段,在小金庫及單位財務賬上重復報銷,先后侵吞公款6240元。案發(fā)后,被告單位杏林外服中心及被告人陳某已如數退出贓款。 二、罪名定義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是單位受賄罪。 三、量刑標準 (1)刑法量刑標準第三百八十七條 犯單位受賄罪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年9月9日)立案標準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b.強行索取財物的; c.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法院審判被告單位杏林外服中心為國有事業(yè)單位,在經濟往來中,三次帳外暗中收受施工單位的“讓利款”計人民幣1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黃某某系被告單位的總經理、法人代表,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該單位受賄中,決定索賄并指派被告人陳某參與商談;被告人陳某系被告單位派駐該工程現(xiàn)場負責人,親自參與商談并經手賄賂款,屬直接責任人員,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陳某還在保管單位“小金庫”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復印、涂改憑證重復報銷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計人民幣6240元,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被告單位杏林外服中心案發(fā)后退清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案發(fā)后能坦白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陳某坦白態(tài)度較好,退清貪污贓款,具有悔改表現(xiàn),依法可以對其貪污犯罪減輕處罰。判決被告單位杏林外服中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黃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被告人陳某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最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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